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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明年确权完全结束,农民做什么才比较赚钱?国家给出了一些建议!

    2019-01-03 20:34:53    来源:农业百事通   转载
    公司/开发/共享根据农业农村部昨天发布的消息,我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取得初步成效,预计今年年底基本完成;我们知道,确权是基础,让确权后的土地帮农民实现增收更为关键!也是农民所真正在意的事情!

    那么,明年确权彻底结束以后,农民利用土地做什么,才能够获得一笔较为可观的收入,才能够比较赚钱呢?国家给出了以下建议:

    农业农村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中国人民银行、国家税务总局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六部门联合发文,要帮农户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赚钱!

    六部委昨天联合发布《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,让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加入到龙头企业、合作社的产业发展之中,为农户如何用土地经营权入股指明了道路!

    一、入股究竟怎么入?

    根据《指导意见》,此处的土地经营权入股,就是“土地经营权入股龙头企业和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”,土地主要指农户家庭承包地;

    给大家解释一下,作价,是指估定价格;作价出资,是指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的时候,股东交付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能转让的财产,来取得股权;

    用在此处,意思就是将一定时间的土地经营权进行估价、作为出资,投入到龙头企业或者合作社,相应的土地经营权就转化为了农民对企业出资的股本金;

    农民入股详细指导

    按照六部委的指导,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,大致可以有以下操作方式;

    1、入股形式

    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,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,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公司;

    要提示的是,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、作价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,需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主动公示相关信息;

    2、经营权作价

    股份有多少,得看股本金有多少,也就是你的土地经营权能估到什么价;

    《指导意见》要求,探索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经营权评估作价机制,作价应考虑土地数量质量、入股期限长短、不同要素比价等因素,参考有关部门发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,由公司股东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协商确定;

    3、股份安排

    《指导意见》要求,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,提倡同股同权同责,按股份比例分享决策权、分取收益、承担责任;经全体公司股东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,也可实行股、权、责差异化配置,但应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;

    4、收益分配

    在入股的状态下,农户、家庭农场、龙头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是优势互补、利益共享、风险共担的联结机制;

    六部委鼓励实行“保底收益+按股分红”,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;

    还可以探索“优先股”,让农民在让渡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;探索“先租后股”,让农民先出租土地,在公司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;

    尤其是正在打脱贫攻坚战的贫困地区,六部委建议有关财政资金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,所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,探索财政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和土地经营权入股联动;

    这种入股的方式对农民来说,无论是外出打工,还是到龙头企业打工,都可以在工资之余享受到土地经营权带来的保底和分红收入;

    5、风险防范

    产业化经营是面对市场,难免会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。怎么来防范风险?

    六部委指出,应加强农业保险,增强公司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。比如,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“入股履约保证保险”等多种土地经营权入股保险,为农民的“保底收益”和土地经营权回购提供保险保障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土地经营权入股需求的保险产品。

    这里也要着重对农户进行风险提示。

    6、退出机制

    《指导意见》也明确,妥善处理农户退出问题,探索通过限定最短入股期限、调换地块等方式,稳定公司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土地经营的预期。如果公司、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,农户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、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回购土地经营权。

    二、什么时候开始试点?

    按照《指导意见》的要求,各省(区、市)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工作,对已经开展试点的县(市、区)和有关公司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跟踪指导,在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适时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公司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;

    当然,上述是国家的一些政策指导意见,广大农户可以进行收藏转发,相互讨论,做出决定,有任何疑问,也欢迎留言询问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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